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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论著发表有关规定

【2014年07月25日 23:48 点击:次 】

第十一章 论著发表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肃性,维护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和论著作者的利益,鼓励重点实验室人员多发表高质量的论文,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应遵守科研道德,严禁伪造、抄袭与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与论文。

第三条 奖励原则:

奖励的范围包括论文发表、获得科研方面的重要奖励以及知识产权的获得等。

奖励人员的范围包括:重点实验室教师、研究生以及博士后、访问学者等。

所有获得奖励的成果必须以磁性分子与磁信息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

只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根据其他合作者的贡献,自主分配奖金。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同为重点实验室教师时,只奖励通讯作者,由通讯作者分配奖金;第一作者为学生, 通讯作者为重点实验室教师时,分别进行奖励。

第四条 申报程序及时间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的一月份进行上一年度(11日至1231)的科研统计,各相关人员应认真填写科研成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