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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2014年07月25日 23:45 点击:次 】

第七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管理,并设专职管理员。负责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登记、使用与维护等资料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均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率,同时应优先满足本实验室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需求。

第三条 实验室(包括各课题组)的所有仪器和财产属于实验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未经室务会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其使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软件和实验装置带出本室,不得外借、出租或它用:不经课题组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调换或报废课题组内仪器及说明书。大型设备报废前应书面上报实验室,经室务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无论是公共使用的仪器还是课题组负责使用的仪器,其直接看管人有义务将设备的主要技术资料及验收报告保存好。公共仪器的技术资料要送交测试组存档。

第六条 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所用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客座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经负责人允许后方可在固定人员的指导下操作或独立上机,并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安排。遇异常情况或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向设备负责人反映,妥善解决。凡不遵守实验室管理条例,故意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且不听从劝告者,有关设备各负责人有权提出质询或取消其操作资格,并上报实验室妥善处理。凡属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者、私自拆卸而造成损失者、保管不妥或违反安全条例而发生失窃、灾害以及破坏者,对所造成的损失,操作人员所在课题组应及时进行赔偿,本人应做出检查,并负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自然损耗和意外事故,经实验室主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鉴定后作出结论,并在设备损坏报告单上签署处理意见,可免于赔偿。

第七条 专门负责仪器设备人员在长期离开岗位时,应认真做好仪器的交接工作。由有关负责人和即将接管的技术人员共同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实验室所属仪器、 设备及其技术资料一律不得擅自带出本室。未经批准,不准将实验仪器设备改进的技术细节、实验数据及结果泄露他人,违者按保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