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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14年07月24日 00:05 点击:次 】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指以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技术条件所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经过合同约定由重点实验室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条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归重点实验室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知识产权私自出售、转让、泄露;完成者享有该项成果署名、获得奖励和其他荣誉的权利。

第三条 以重点实验室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必须由重点实验室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等具体条款。

第四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必须经山西师范大学科技处审查,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依照法律需要主管机关批准的,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应用技术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避免重复性研究或产生纠纷。

第六条 科研项目在研究阶段或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查新,确定成果的创新性。对需要申报专利的,应及时向科研部提出申请,并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 确定转业、调离或者退休的项目组成员,在离校前应将尚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等交回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