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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1年07月24日 00:05 点击:次 】


第一条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指以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技术条件所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经过合同约定由重点实验室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条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归重点实验室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知识产权私自出售、转让、泄露;完成者享有该项成果署名、获得奖励和其他荣誉的权利。

第三条以重点实验室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必须由重点实验室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等具体条款。

第四条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必须经山西师范大学科技处审查,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依照法律需要主管机关批准的,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应用技术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避免重复性研究或产生纠纷。

第六条科研项目在研究阶段或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查新,确定成果的创新性。对需要申报专利的,应及时向科研部提出申请,并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确定转业、调离或者退休的项目组成员,在离校前应将尚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等交回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