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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八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条例

【2014年07月25日 23:46 点击:次 】

第八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的公共仪器指用实验室的公共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包括测试组负责管理的所有仪器,和实验室委托课题组管理的仪器。测试组负责管理的公共仪器的运行和维修费由测试组承担。重大维修项目经室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实验室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实验室委托课题组管理的公共仪器的运行和维修费由相关课题组承担。

第二条 测试组负责管理的公共仪器向室内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由测试组有关人员负责。实验室委托课题组管理的公共仪器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向室内其他课题组开放, 费用由室务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各课题组用课题组经费购置的仪器由课题组负责其运行和维修。如果有其它组内的人员要求使用,该仪器所在的组要积极配合,运行费应协商解决。

第四条 每台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设有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操作、维修维护、改进更新和发展研制,必要时可特邀客座技术人员协助进行。

第五条 仪器设备应有运行记录,记录操作人员、日期、时间及运行情况等。若发生重大故障或损失,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负责人,组织修理,并详细填写报告单,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主管领导查清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