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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三章 人力管理有关规定

【2014年07月24日 00:02 点击:次 】

第三章 人力管理有关规定

一、固定人员工作理规定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为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等在编人员,由山西师范大学统一管理。

第二条 固定人员必须遵守山西师范大学和重点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固定人员必须为确保重点实验室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完成尽职尽责。

第四条 固定人员必须围绕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积极争取研究项目,组织课题的实施。

第五条 从事技术工作的固定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确保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对固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主要考核指标是争取和实施项目能力、研究论文和科研成果。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对其完成本职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取消其固定人员资格。

二、客座人员工作理规定

第七条 客座人员是指为完成磁性分子与磁信息材料重点实验室的各项科研任务而聘用的,在该重点实验室内从事科研工作的国内、国外研究人员。

第八条 客座人员是磁性分子与磁信息材料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客座人员在职期间,与实验室固定人员一起组成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

第九条 客座人员的聘用一般由各研究方向的负责人提出,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并经拟聘人本人同意后正式聘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项目需求被聘为客座人员:

完成项目必需的科研骨干;

国内的高级访向学者;

自带项目与磁性分子与磁信息材料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相关的教师、科研人员;

国际访问学者或由国外派到重点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的人员。

第十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客座人员享有一定的待遇,具体细节依据聘任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客座人员的聘用期一般应分为二个月、四个月、一年或长期,应在聘用协议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