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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验室负责人及学科带头人工作章程

【2014年07月24日 00:01 点击:次 】

第二章 实验室负责人及学科带头人工作章程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并不断完善实验室管理体制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注重权利与义务、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通过引进人员聘任、考评和激励机制,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实验室办公会对实验室进行合作管理。为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设立学科点负责人负责制下的办公会制度。办公会一般由学科点负责人主持,各方向带头人、特聘教授参加。

第三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定以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由16名国内同行专家组成,本单位的专家人数占四分之一,未超过三分之一的限额。

第四条 实验室下设首席科学家引领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下设若干责任教授课题组。责任教授的职责是管理课题组的日常运作以及实验进展。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以及在站博士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