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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2014年07月25日 23:47 点击:次 】

第十章 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术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实验室学术活动,增强科研人员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学术和科研水平,加速人才培养。

第二条 由实验室主管科研与学术工作的学术带头人主持日常学术活动,组织学术活动计划的实施,解决学术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为保证学术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于年初制定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策划可能产生重大效应的方向性报告。

第四条 学术活动内容涉及研究工作的进展、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发展方向以及前沿学科综述和论文报告、国内外学术会议汇报、专题学术讨论、系列学术讲座等。

第五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实验室开展内部的学术交流活动,如参加硕士生开题报告会、硕士生答辩会、日常学术进展报告或专题讲座等。 第六条 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室办整理成文,由室办统一存档保管。

第七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相关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清单,拟参加的会议应尽可能在此范围内选择。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应有论文被会议接受,其费用一般从相应的项目经费中支出。作为大会特邀报告、会议主要组织者或实验室特派的参会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期间, 应积极参与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对待自己的论文报告。无故取消论文报告的,一经发现,参会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负。

第十条 实验室成员应利用参加学术会议的机会,积极宣传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费参会人员回到实验室两周内, 应将会议论文集及其它有关材料及时如数上交资料室。

第十二条 公费参会人员回到实验室一月内, 应在实验室做一次有关会议的学术报告或提交参会的书面报告,以便统一存档和宣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学术报告或不交书面报告者,取消一年内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发表的论著是实验室科研水平的最主要的衡量标志之一,鼓励实验室人员多发表高质量的论文,实验室人员可以在项目经费中报销论文版面费,SCIEI收录的论文可以在实验室报销版面费(不包括会议论文)

第十四条  论文单位署名应规范化:磁性分子与磁信息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Key Laboratory of Magnetic molecules and Magnetic Information MaterialsMinistry of Education. China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

第十五条 论文的作者及其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对论文工作的贡献。论文应注明论文工作的资助单位及相应的项目编号。

第十六条 发表高水平论文的奖励办法按山西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活动经费在实验室的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应遵守科研道德,严禁伪造、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