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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2014年07月25日 23:52 点击:次 】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工作需要,使实验室在经费运行方面制度化、制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有计划、有目的地使用经费,实验室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三条 重大的财务支出 (如设备更新、软件升级、环境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上级每年下拨的运行经费,实验室根据现行机制运行的实际需要,实行切块管理,即:条件建设和运行经费两部分。运行经费中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计划。行政办公经费按有关标准计算单列,严格控制。

第五条 切块管理的经费额度根据当年实验室实际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分管领导统一规划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账务清楚,定时公布运行情况,以增加透明度。

第六条 超过五千元的支出须经实验室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万元的支出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七条 凡进行相关的理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费用,需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支出。

第八条 实验室需要使用经费的人员,为严格审批手续,需填写磁性分子与磁信息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经费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各种财务借款与报销按山西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制度进行。